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一、批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二、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时,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附:
一、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二、隶属关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
三、任务:就有关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十七条、第
十八条、第
一百五十八条、第
一百五十九条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供意见。
四、组成:成员12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内地和香港人士各6人组成,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任期五年。香港委员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联合提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