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关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处理意见的报告
(1989年4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副秘书长 曹志)
本次会议收到代表团提出的议案22件,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389件,共411件。其中,政法方面148件,财政经济方面192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71件。这些议案对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稳定社会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很重要的意见。经大会秘书处同各专门委员会商议,建议将74件议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程的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其中,交民族委员会审议2件,交法律委员会审议20件,交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18件,交财经委员会审议22件,交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10件,交华侨委员会审议2件(具体议案见附件一)。另有337件,拟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按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其中,政法方面106件,财政经济方面170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61件(具体议案见附件二)。
此外,截至3月31日止,大会秘书处还收到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2755件。对这些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会同国务院办公厅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分别交由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以上处理意见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附件一
拟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74件)
(一)交民族委员会审议2件:
1、玉素甫·艾沙等39名代表:请全国人大将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推向全国(第225号);
2、努尔莫合买提·热衣斯等31名代表:要求法律明确规定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行政地位(第221号)。
(二)交法律委员会审议20件:
1、李崇淮等31名代表、王叔文等32名代表:建议全国人大设立
宪法委员会(第316号、392号);
2、河南代表团、赵文隆等30名代表、王渭田等32名代表、石宣珍等30名代表、白录永等31名代表、何郝炬等32名代表、夏宗明等34名代表、张洪华等31名代表:建议修改“地方组织法”(第109号、345号、359号、380号),将县乡两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第74号、121号、191号、235号);
3、程道林等32名代表:尽快修定“
工会法”(第89号);
4、王宪志等31名代表、刘晓莲等32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军事设施保护法”(第291号、394号);
5、甘肃代表团、张玉环等45名代表、李立士等30位代表、丛福奎等30名代表、王克英等32名代表、郝振贤等30名代表:建议修改“
刑法”(第86号、94号、118号、119号、130号、165号);
6、程序等32名代表:建议授权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厦门经济特区法规(第110号)。
(三)交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18件:
1、甘肃代表团、王工等32名代表、钟小毛等31名代表、何祥等30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法”和“监察法”(第37号、98号、210号、245号);
2、王维珍等31名代表:建议制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