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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二,继续发展各种横向经济联合,鼓励建立企业群体和企业集团。在深入改革企业经营机制的同时,必须按照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进一步推进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科研单位之间的横向联合,逐步建立起适应现代化、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新的企业组织结构。通过几年来的改革,目前在全国注册登记的各种经济联合体有32000多个,已形成24个跨地区的横向经济联合网络。1987年要在这方面改革已经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研究拟定更为具体的政策和办法,继续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蓬勃地向前发展。要鼓励和支持地方、部门、企业之间实行生产要素的联合,相互投资和相互参股,促进企业组织结构的合理化。条件成熟的,可以建立跨地区、跨行业的各种企业群体和企业集团,并使它们之间责、权、利关系的处理逐步规范化。军工企业也要根据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横向联合。根据几年来发展横向联合的经验,当前需要注意处理好四个问题:一是必须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坚持以骨干企业或名优产品为“龙头”,防止把企业集团搞成变相的行政性公司或单纯的行政管理机构。二是在同一行业,可以形成若干个规模不等、各有特点的竞争性企业集团,不能搞成独家经营的垄断局面。三是各级经济综合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发展联合,坚决排除条条块块出于局部利益而进行的种种干扰,保证横向联合和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四是建立企业集团要重视吸收科研单位参加,促进科研与生产紧密结合,加强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
  第三,深入进行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管好用活各种社会资金。加速金融体制的改革,既是国家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搞活经济的必要条件。去年以来,金融体制改革特别是短期资金市场发展较快,对于缓解企业流动资金短缺和促进社会资金合理使用起了重要作用。今年要不失时机地在这方面迈出新的步伐,改革的重点是:进一步强化和改进中央银行的宏观控制职能,积极发展多种金融组织和有效利用多种融资工具,开辟多种信贷业务,大力发展城乡保险业务,在各种金融组织之间适当开展竞争;有条件地实行省以下专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企业化,逐步做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改革银行利率体系,逐步理顺存贷款的利率,实行期限差额利率和浮动利率;改善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办法,改变银行包企业资金供应的做法;逐步实行外汇、外债的集中统一管理,搞活外汇资金;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金融中心作用,有领导有步骤地发展以大中城市为依托的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资金融通市场,发挥金融市场筹集调集资金、引导资金流向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作用。
  第四,进一步扩大生产资料市场,为增强企业活力创造良好环境。目前大中型企业普遍活力不强,从外部条件来说主要是还没有一个比较健全的生产资料市场。今年要积极发展和改善钢材、煤炭、水泥、木材等重要生产资料的市场。国家准备拿出一部分统配钢材,集中投放到指定的重点市场,切实加强指导和管理,并通过必要的经济办法,引导生产企业自销的钢材和使用单位超储积压的钢材更多地投入市场流通。鼓励企业之间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建立稳定的供货关系。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有步骤地推广石家庄等地的经验,对一些重要生产资料,无论是计划内还是计划外,都实行“同一销价、差价返还、逐步放开、扩大市场”的办法,以利于扩大企业择优选购的自主权,减少社会物资库存,有效防止倒买倒卖现象,更好地促进生产资料市场的形成。
  第五,改革企业劳动工资制度,逐步理顺企业分配关系。所有企业今年都要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各项规定。今后全民所有制单位新招用工人,必须面向全社会并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同时要积极建立职工待业保险制度,逐步推行以省、市或县为单位统筹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办法。在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上,除近期内国家还将规定大体统一的工资参考标准以外,今后国家只规定企业工资、奖金增长的限额、幅度或同效益挂钩的定额和比例,企业内部分配的具体形式和办法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可以根据各自的不同条件,分别采取计时加奖励、计件工资、浮动工资、单位产品工资含量等不同的分配形式,把职工的劳动报酬同他们的劳动贡献更紧密地联系起来,真正打破平均主义,搞好按劳分配。与此同时,国家要进一步完善对消费基金加强宏观管理的制度和办法,使消费基金的增长同生产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增加相适应。
  第六,改进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这几年在基本建设中推行各种形式的投资包干责任制和招标投标制,对调动部门、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合理使用资金和增进投资效益,起了显著的促进作用。今年要进一步推广和完善各种形式的投资包干责任制。与此同时,要在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中简政放权,适当放宽项目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并使部门、地方和企业相应承担投资决策的责任和风险,实行责、权、利的统一。在不突破国家“七五”计划规定的投资总额的前提下,放宽各包干部门对项目的审批权限;对非包干部门和地方,也适当放宽一部分行业的项目审批权。扩大计划单列的大型联合企业、国家重点支持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在组织实施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方面的权限。改进年度计划投资安排办法,在从严控制投资规模的条件下,各部门、各地方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对项目之间的投资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整。改进建设项目的审批办法,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建设项目从设计、施工到设备供应和设备进口,都要打破地区、部门和军工民用的界限,全面实行招标制,择优选定中标单位,逐步改变过去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任务的办法。
  各位代表!
  价格改革和物价问题是当前人们普遍关心和议论较多的问题。由于过去长期忽视价值规律的作用,国家对价格管得过多过死,我国的价格体系很不合理。如不进行改革,就不可能形成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所不可缺少的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不可能有效促进生产的发展和商品的流通,不可能正确引导社会消费,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也就建立不起来。因此,不合理的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体制非改革不可,但价格改革涉及千家万户,难度也很大。我们的价格改革总的来说是结构性调整,但由于农产品和能源、原材料等初级产品的价格长期偏低,还由于许多产品长期供不应求,因此在改革中总的物价水平势必有所上升。当然,这同实际经济生活中存在着的轻度通货膨胀也是分不开的。由于物价总水平上升,这就必然产生一个国家、企业和人民的承受能力问题。这里,既包括实际经济的承受能力,也包括社会心理的承受能力。从政府来说,每一项价格改革措施的付诸实施,事先必须仔细研究和周密测算,进行多种方案的比较,力求把物价总水平的上升幅度控制在社会和人民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从群众来说,也要提高对价格改革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对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价格变动的适应能力。只增加工资,物价不动,是做不到的,要么只能回到过去那种经济缺乏活力,工资和物价都长期冻结的状况,这显然对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都很不利,也是绝大多数人所不愿意的。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努力保证广大群众的收入增长幅度不低于物价的上涨幅度,实际生活不仅不下降,而且还要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有所改善。在前几年的改革中基本上做到了这一点,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当然,由于人们收入水平、消费档次和赡养人口多少的不同,物价上升对他们生活的影响也会很不一样,有少数收入增加不多以至没有什么增加的人目前生活确实有困难,有的甚至实际生活水平有所下降。这是我们不能不看到的,也是在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中要着力加以解决的问题。有些地方、部门和企业乘价格改革之机乱收费、乱涨价、变相涨价,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引进群众不满,必须坚决加以纠正。今后的价格改革一定要坚持既定的正确原则,继续实行“调放结合,稳步前进”的方针,谨慎从事,做得更加稳妥和周到。今年的改革只限于调整和放开极少数非动不可的产品价格,要把物价总水平的上升幅度严格控制在低于去年的幅度之内。要继续发挥国营商业平抑物价的作用。特别要切实加强物价管理,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乱涨价和变相涨价。这是一条必须坚决执行的重要法纪,并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加强监督。
  在改革的过程中,还有一个人们普遍关心和必须引进我们重视的问题,这就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问题。随着新老经济体制的逐步转换,各方面利益关系必然要作相应的调整和发生新的变化。原有的利益结构和分配关系将逐步被突破,新的合理的利益结构和分配关系将逐步形成。这同整个新老体制的转换一样,也只能和必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总的发展趋向来看,各方面的经济利益都将随着改革的进展而得到增加,这已经为前几年改革的实践所充分证实,也是我们的改革得到人民拥护的根本原因。但是,人们利益的增加不可能齐头并进,必然有先有后,有多有少,甚至有些方面的利益还会暂时受到某些损失。而且,这种利益关系的调整不是一下子就能定型的,在某项改革中得到的利益有可能在另一项改革中部分丧失,又可能在另外的改革中得到补偿。这种利益关系的复杂变化,往往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人们对待改革的态度。这就要求我们十分注意在这个问题上提高自觉性,减少盲目性,采取改革措施的时候要立足于尽可能做到增进各方面人们的利益,从而使改革能够始终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以保证其顺利发展。与此同时,也要结合各项改革,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使人们充分认识改革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不对个人利益的增进抱有脱离实际的奢望,增强人们思想上对改革的承受能力。前个时候我们的某些宣传恰恰在这一点上注意不够,这是值得记取的教训。在关系社会每个成员实际利益的分配问题上,我们一方面要继续克服平均主义,坚持拉开合理差别,鼓励一部分人依靠辛勤劳动先富裕起来,引导人们充分认识这样做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而也将有利于实现全社会共同富裕的目标。另一方面,对通过合法的正当途径获得的高收入,也必须实行合理的调节,以防止收入差别过于悬殊。至于对那些通过不正当手段牟取暴利的,必须严加取缔,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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