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处理意见的报告
(1987年4月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副秘书长 王汉斌)
本次会议收到代表团提出的议案17件,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245件,共262件。其中,政法方面70件,财政经济方面127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65件。这些议案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很重要的意见。经大会秘书处同各专门委员会商议,建议将39件议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程的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其中,交法律委员会审议的15件,交财经委员会审议的12件,交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的9件,交民族委员会审议的2件,交华侨委员会审议的1件。具体议案见附件一。另有223件,拟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按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其中有关政法方面52件,财政经济方面115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56件。具体议案见附件二。
此外,截至4月8日止,大会秘书处还收到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2182件。对这些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会同国务院办公厅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研究处理办法,分别交由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以上处理意见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附件一:
拟交有关部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39件)
(一)交法律委员会审议的15件:
1、安徽省代表团、李登瀛等37名代表:建议制定“人民代表法”(第17号、63号);
2、卢钟鹤等32名代表、王学善等32名代表、史定潮等31名代表、马龙翔等30名代表:建议制定“国家工作人员法”、“人事管理法”、“公务员法”和有关干部任免考核的行政法规(第41号、77号、78号、82号);
3、于兰馥等33名代表:建议制定“人才法”(第39号);
4、官宝等30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人民警察法”(第85号);
5、曹绍琼等35名代表:建议尽早制定“律师法”(第138号);
6、金立强等34名代表:建议制定“
劳动改造条例”(第139号);
7、刘运来等34名代表、张荫锡等33名代表:建议制定“劳动教养法”和对被处以劳教不服可向法院上诉的法规(第136号、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