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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在我国境内发生单位或职务变化、岗位流动,从事科研领域不变的,可以保留称号,但需重新制定培养目标及年度计划,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附件2
  全国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年度工作情况表
  (由个人填报)

姓 名

 

专业技术岗位

 

职 务

 

工 作 单 位

 

(包含:承担及完成的项目、团队建设、阶段性成果等情况,限300字以内)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包含:主要承担工作和团队建设的安排计划,限200字以内)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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