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 对入选的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分年度给予人才培养专项资金支持。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开展自主选题、学术交流、学习培训和文献出版等支出。项目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经费使用与支出。
第十四条 农业部各科研项目计划向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倾斜。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的岗位专家优先从农业科研杰出人才中遴选产生。优先推荐农业科研杰出人才申报国家级科技计划。
第十五条 农业科研杰出人才所在单位要高度重视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培养,优先提供科研条件,相关工作纳入本单位的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积极支持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及其创新团队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等,充分发挥其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决策咨询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开展跨地区、跨部门合作,为其他科研教学单位和中西部地区培养农业科技人才。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在培养期内,要制定培养目标和年度计划。每年12月底前向农业部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农业科研杰出人才所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围绕培养目标,对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及其创新团队的工作进展和项目成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于当年12月底前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九条 农业部相关司局依据考核结果对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建设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按年度拨付专项资金;评估不合格的,停拨支持资金,并视情况撤销其称号。
第二十条 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培养期结束,由农业部组织相关同行专家对其进行综合评估。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法律的,农业部将撤销其“全国农业科研杰出人才”称号,停拨支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