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原日本三菱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分支机构更名的函
(银监函[2006]12号)
日本三菱日联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行长上原治也2005年10月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批准原日本三菱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中文名称变更为日本三菱日联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外文名称变更为Mitsubishi UFJ Trust and Banking Corporation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批准原日本三菱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中文名称变更为日本三菱日联信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外文名称变更为Mitsubishi UFJ Trust and Banking Corporation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