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复[2005]337号)
天津银监局:
你局《关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津银监发〔2005〕242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和天津商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亿元,并按每股1元人民币折合股份50亿股。发起人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25%;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持股19.99%;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持股13.67%;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持股11.67%;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1.67%;天津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天津商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8%。
三、批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住所为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四、核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以下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