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办发〔2012〕15号)
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2〕5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部因公出国及赴港澳台人员审批工作机制,加强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明确职责,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现就司局级(含)以下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司局级(含)以下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与出国(境)任务一起审批,按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报人事司备案。
组团司局、单位向国际合作司申请办理出国(境)任务审批手续的同时,提供由出国(境)人员所在司局、单位填写的《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或者《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人事司备案。人事司不再出具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有异议的,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国际合作司和出国(境)人员所在司局、单位。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批准出国(境)执行公务:
(一)不属于部机关公务员、部直属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以及部里委派到社会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
(二)属于退(离)休人员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四)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的。
国家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的,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不得批准出国(境)执行公务。
三、所在司局、单位对出国(境)人员审批负有第一责任,应当根据因公出国(境)任务确定合适人选,对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家庭及本人健康等方面情况严格把关。
四、组团司局、单位应当本着务实、高效、精简、从严原则组团,指定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领导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出国(境)团组长。应当对出国(境)人员进行行前教育,制定在外安全防范工作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