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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2年度全国重点烈士纪念设施和优抚事业单位维修改造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2年度全国重点烈士纪念设施和优抚事业单位维修改造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办函〔201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重点烈士纪念设施和优抚事业单位的维修改造工作,不断提高其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现就2012年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原则。2012年全国重点烈士纪念设施和优抚 事业单位维修改造工作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厉行节约”的原则。

  (二)任务目标。通过项目实施,切实改善全国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烈士墓区的总体面貌,加强优抚医院重点专业科室和光荣院医务室的能力建设,有效提升全国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优抚事业单位的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

  二、补助资金的项目范围和维修改造内容

  (一)项目范围。本年度维修改造项目范围:一是接受散葬烈士墓迁移工作任务较重的全国重点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单位,以及整体管理水平较好的全国重点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单位;二是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任务较重且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部分优抚医院;三是床位50张以上,在院孤老优抚对象40人以上,且近年来工作成绩较为突出的部分光荣院。已列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光荣院不在本年度项目申报范围内。

  (二)维修改造内容。一是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范围内的烈士墓及墓区配套设施进行维修改造,为瞻仰、纪念、宣传活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氛围;二是对优抚医院进行部分医疗设备购置、更新,加强重点专业科室能力建设;三是对部分光荣院医务室进行维修改造,改善医疗服务环境。

  三、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一)申报程序。以全国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优抚医院、光荣院为单位进行申报,由当地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逐级报送省级民政、财政部门。省级民政、财政部门统一汇总审核,并填写《2012年度全国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优抚事业单位维修改造项目汇总表》(见附件),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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