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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银监复[2005]310号)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筹备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深农商行筹〔2005〕9号)和《关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拟任董事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深农商行筹〔2005〕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并核准《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该行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农村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三、该行开业的同时,深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其所辖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该行债权债务。

  四、该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48,098,696元;法定代表人为李伟;住所为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号。

  五、同意李伟、李连坤、陈相如、马长贵、李发勇、罗利安、刘新平、陈东华、邓奕军、张鸿义和王翔飞的董事任职资格;核准李伟的董事长任职资格,叶德军的监事长任职资格,李光安(主持工作)、曾伯超和方马林的副行长任职资格。

  六、核准该行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该行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业务资料。

  八、请你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自文到之日起60日内持此文及其他申领金融许可证的材料,到深圳银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同时上缴深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其所辖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金融许可证;并持金融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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