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英国渣打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函
(银监函[2005]470号)
英国渣打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你行首席行政总裁戴维思先生2005年9月2日致我会的函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批准你行向深圳分行增拨人民币营运资金2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增资后,该分行营运资金为5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外汇营运资金2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人民币营运资金300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