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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银监复[2005]272号)


中国工商银行:

  你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整体改建并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工银报〔2005〕13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你行改制后的全称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LIMITED,简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承继原中国工商银行的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员工;营业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二、同意财政部和中央汇金公司作为发起人的资格。

  三、同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480亿元人民币,财政部和中央汇金公司各持总股本50%的股份。

  四、核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范围为: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代理保险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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