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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水利普查档案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
  (一)档案的完整性。水利普查产生的管理类、专业类及特殊载体类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应收集齐全、完整。
  (二)档案的准确性。归档文件材料记录和反映的内容清晰、准确,图纸编制符合规范要求,各项审核签字手续完备,反映同一问题的不同档案记载应一致。
  (三)档案的系统性。各类归档文件材料的整理符合系统性要求,做到了分类科学、组卷合理,排列有序。
  (四)档案的著录。档案的著录项目应达到完整、准确、齐全、字迹清楚,书写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案卷题名应简明扼要,案卷目录编制规范;卷内文件页码编写规范,无错漏现象;备考表填写规范,并履行了立卷、审核的签字手续。
  (五)档案的装订、折叠。案卷装订做到牢固、整齐,不压内容;对规格不统一或有缺陷的归档文件材料,进行了必要的修复或复制。
  (六)声像与电子等特殊载体档案的整理。特殊载体档案的整理应做到逐张、逐盒(盘)注明文件材料所记录或反映的事件、时间、地点、人物、作者等相关内容。
  (七)普查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建立了水利普查归档文件材料的案卷级和文件级目录和重要文件的全文数据库,且能够实现相应的检索利用。
  (八)重要阶段或节点的电子数据档案,应有可直接利用的电子数据显示形式和相应的纸制档案。
  (九)文件材料归档和移交情况。普查档案的归档与移交工作已基本完成,或已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实施了移交。

第四章 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水利普查档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水利普查数据已上报结束。
  (二)已完成水利普查全过程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三)已按本办法第九、十条要求进行了自检,并达到本办法第三章所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
  第十二条 普查机构在确认已达到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后,应于水利普查数据验收后3个月内,向负责组织验收单位提出档案验收申请。
  第十三条 档案验收申请的主要内容:
  (一)本机构水利普查工作概况。
  (二)水利普查档案管理情况。
  (三)水利普查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与质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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