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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处置操作暂行规程》的通知

第六章 固定资产盘亏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盘亏是指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时,固定资产登记簿与实物不符,且实物少登记多。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盘亏处置,由财产管理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写出固定资产盘亏报告,对固定资产盘亏及相关责任赔偿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制固定资产盘亏审批单,报财务会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 财务会计部门应认真复查固定资产盘亏审批单,逐一审核审批单中各填写事项,核实盘亏原因,确认处理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财务负责人审定。

  一次性盘亏价值达5万元(含)以上的,逐级审核并报银监会审批。其中年度盘亏价值达20万元(含)以上的,由银监局先统一报当地财政专员办核准。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盘亏经批准后,由财产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固定资产盘亏审批单,注销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将经批准的固定资产盘亏审批单其中一联交财务会计部门,财务会计部门据此办理固定资产减少的账务核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应详细说明固定资产基本情况、处置原因、有关部门意见。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按《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年度终了前,各级机构应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对,对全年固定资产处置情况进行逐级汇总并上报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违反本规程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对固定资产处置经办人、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有不当得利的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审批权限审批,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的;

  (二)故意隐瞒固定资产处置真实原因或出具虚假审批材料的;

  (三)故意歪曲固定资产转让、置换价格,牟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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