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调入方财务会计部门收到调拨通知和固定资产调拨单后,应主动与调出方联系,确认调入固定资产的运送时间、方式等,并根据调拨通知和签字盖章的调拨单,确定调入固定资产分配方案,通知并协助财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接收和验货。
调入固定资产到达当日或次日,调入方必须验收,验收确认无误后,在四联调拨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一联交财产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管理,一联交财务会计部门作为账务核算依据,其余两联由财务会计部门于当日或次日寄回调出方财务会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调出方财务会计部门收到回寄的调拨单后,应审核调拨单各填写事项,确认无误后将调拨单一联交财产管理部门注销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一联留财务会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账务核销。
第五章 固定资产置换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置换是指将本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产权与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产权通过交换,放弃换出固定资产产权,获得换入的固定资产产权的行为。
固定资产置换应按照置换物价值大体相当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置换,由财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置换理由、意向及置换条件,同时提供拟置换双方固定资产的基本情况,报财务会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财会计部门应认真核实拟置换双方固定资产现状,对置换理由、意向及置换条件提出审核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置换的固定资产需专业部门技术鉴定或价值评估的,由财务会计部门委托鉴定或评估。
其中,汽车置换,由银监局审批并报银监会备案;房屋置换经银监局审核后报银监会审批。房屋置换经批准后,置换价差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和申请。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置换经批准后,由财产管理部门签订固定资产置换协议、办理置换手续,注销换出的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并建立换入的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同时将固定资产置换协议及收款或付款凭证等交财务会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财务会计部门依据固定资产置换协议及收款或付款凭证等办理换入、换出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