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银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财产管理部门应及时清理固定资产、分析实物状况,对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写出申请报告,说明报废原因并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单,如需进行变价处理的还应写明处理方案,报财务会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财务会计部门应认真核实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实物及状况,确认报废原因、报废条件,提出审核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财务负责人审定。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已达到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由本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
(二)未达到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一次性报废固定资产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本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报废固定资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由银监局审批。
(三)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由银监局审核并经当地财政专员办核准后报银监会审批。
(四)汽车、房产的报废,不论金额大小需经专业部门验证后,逐级审核并报银监会审批。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报废经批准后,由财产管理部门依据批准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单,注销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将经批准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单其中一联交财务会计部门,财务会计部门据此办理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各类固定资产报废的处置结果,由财产管理部门报同级财务会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固定资产调拨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调拨是指根据领导批准或上级通知将固定资产产权无偿转移给银监会系统内其他单位的行为。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调拨,由上级财务会计部门组织实施。上级财务会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配备情况和各单位需要,提出固定资产调拨方案,报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固定资产调拨通知,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通知调出、调入方财务会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调出方财务会计部门应根据上级调拨通知,办理固定资产调出手续,在四联固定资产调拨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寄送调入方财务会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