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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处置操作暂行规程》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处置操作暂行规程》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5]226号)


各银监局:

  经会领导同意,现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处置操作暂行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处置操作暂行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处置程序,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指各级机构对拥有的固定资产产权进行转移或核销,包括固定资产转让、报废、调拨、置换及盘亏。

  第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原则,坚持处置管理、处置实施相分离。财务会计部门是固定资产处置管理部门,财产管理部门是固定资产处置实施部门。

  第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即由财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会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二章 固定资产转让

  第六条 固定资产转让是指将固定资产产权有偿或经批准后无偿移交给银监会系统外其他单位的行为。

  第七条 固定资产转让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长期闲置不用;

  (二)技术落后或功能少,不能满足正常工作需要;不符合经济效用原则;

  (三)根据有关法规或城建规划等原因,不宜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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