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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的通知

  (四) 不准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等;

  (五) 不准在被检查事务所报销任何因公或因私产生的费用;

  (六) 不准利用检查获悉的被检查事务所涉密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七) 不准向被检查事务所提出任何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八) 不准向被检查事务所和关联人透露不应由其知晓的检查信息;

  (九)不准因外在压力、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五条 检查组长对检查组的廉政行为负责。检查组长要加强对检查组成员的教育、提醒和监督,防止违反廉政纪律规定行为的发生。发现问题要迅速纠正,并及时向中注协报告。检查组长同时也应接受检查组成员的监督。

  第六条 被检查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为检查组顺利执行检查任务提供支持和保障,包括根据规定标准安排好检查组的食宿和交通等,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检查组的判断。

  第七条 被检查事务所应当积极支持和尊重检查组遵守本规定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检查组的判断。

  第八条 对检查组和检查人员遵守廉政纪律行为的监督:

  (一) 检查组在进驻被检查事务所时,应将本规定的要求在被检查事务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并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监督;

  (二) 中注协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并进行廉政事项公示;

  第九条 检查组和检查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检查组和检查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检查人员,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 责成其承担被检查事务所因其违规事项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或退还收受的礼品、礼金等;

  (二) 取消其检查人员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三) 属于事务所兼职检查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惩戒,记入诚信档案;属于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违反相关法规情节严重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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