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开办外汇业务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5]220号)
浙江银监局:
你局《关于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要求筹备开办外汇业务的请示》(浙银监发〔2005〕1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开办外汇业务。
二、筹备期间,你局应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督促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做好以下工作:
(一)选派相应管理干部和员工参加外汇业务知识培训和考试,并到有关银行进行岗位实习;
(二)拟定经营外汇业务的有关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三)在充分考虑业务发展需要和汇率风险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外汇资本金额度,但外汇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不少于200万美元,购汇事宜按照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