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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
(2011年2月15日 法发[2011]6号)


  为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工作,保证公正廉洁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本人审理案件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

  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接触上述人员并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及该案其他当事人合理怀疑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打听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人民法院工律人员及退休人员在职责范围之外收到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递交、邮寄的涉案材料,应当送交本院立案信访部门处理;不得直接转交案件承办法院,案件承办部门及相关审判组织或者审判人员,也不得在涉案材料上签批任何意见。

  第四条 人民法院立案信访部门收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送交的当事人及共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交、邮寄的涉案材料。应当在登记时注明来源。并分别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涉及正在办理案件的,转案件承办法院或者案件承办部门处理;

  (二)涉及巳经办结案件的,转原案件承办法院或者原案件承办部门处理;

  (三)涉及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依照规定程序处理;

  (四)涉及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纳,转本院监察部门处理。

  第五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非因履行职责,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批转涉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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