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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家用热水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表2:
  年 月高效太阳能热水器推广及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

产品类型

贮热水箱容积范围(m3

补贴标准(元/台、套)

品牌

规格型号

水箱容积(m3

月初库存(台)

月末库存(台)

销售量(台)

申请补贴金额(万元)

紧凑式太阳能热水器

0.08≤贮热水箱容积<0.14

 

 

 

 

 

 

 

 

 

 

 

 

 

 

 

小计

 

 

 

 

0.14≤贮热水箱容积<0.25

 

 

 

 

 

 

 

 

 

 

 

 

 

 

 

小计

 

 

 

 

0.25≤贮热水箱容积≤0.60

 

 

 

 

 

 

 

 

 

 

 

 

 

 

 

小计

 

 

 

 

分体式太阳能热水器

0.08≤贮热水箱容积<0.14

 

 

 

 

 

 

 

 

 

 

 

 

 

 

 

小计

 

 

 

 

0.14≤贮热水箱容积<0.25

 

 

 

 

 

 

 

 

 

 

 

 

 

 

 

小计

 

 

 

 

0.25≤贮热水箱容积≤0.60

 

 

 

 

 

 

 

 

 

 

 

 

 

 

 

小计

 

 

 

 

合计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附件3: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空气源热泵热水器(机)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要求
  (一)推广产品为电动机驱动,采用蒸气压缩制冷循环,以空气为热源,以提供热水为目的的热水器(机)。低温型空气源热泵热水器(机)不纳入推广范围。
  (二)申请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静态加热式空气源热泵热水器(机)性能系数COP达到3.4 W/W及以上;一次加热式和循环加热式空气源热泵热水器(机)性能系数COP达到3.7W/W及以上;
  2. 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
  3.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
  4.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市场专项检查公告中,该品牌的空气源热泵热水器(机)无不合格。
  二、推广企业条件
  (一)申请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年推广高效节能空气源热泵热水器(机)数量不少于1万台(套);
  3.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 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 纳入推广企业销售网络的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3.具有及时向消费者兑付补贴资金的能力;
  4.能够有效收集、管理推广产品销售信息。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空气源热泵热水器(机)推广财政补贴标准具体为:

产品类型

能效水平

规格(W)

补贴标准 (元/台、套)

静态加热式空气源热泵热水器(机)

3.4≤COP<4.0

额定制热量≤4500

300

额定制热量>4500

350

COP≥4.0

额定制热量≤4500

500

额定制热量>4500

550

一次加热式和循环加热式空气源热泵热水器(机)

3.7≤COP<4.4

额定制热量≤4500

350

额定制热量>4500

400

COP≥4.4

额定制热量≤4500

550

额定制热量>4500

600


  对已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贴政策的产品,不再给予补贴。
  五、推广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节能空气源热泵热水器(机)推广的生产企业,将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1)及下述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四)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五)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目录,并根据推广企业销售网点变化、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贴政策的规格型号不得申请。
  六、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签署已获得补贴并承诺配合有关检查意见后,推广企业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消费者。
  (二)推广企业将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及时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及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2),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第三方机构对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四)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预拨补贴资金。
  (五)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专项核查情况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七、标识的加施
  (一)推广企业按照要求在推广产品的本体和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二)推广目录公告之前生产的产品,应于公告后1个月内在本体或外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附: 1.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空气源热泵热水器(机)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2.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空气源热泵热水器(机)推广情况及补贴资金月度报告格式

  附1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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