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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压缩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三、停止一切不必要的出国考察和培训。今后不再派一般性考察团组出访。凡无特殊需要和与完成经贸、科技项目无关的考察团组,一律不得派出。要切实避免重复考察。各驻外使领馆和港澳工委如发现不必要的或重复考察的事项,应提出异议,并将情况报中央、国务院主管部门。
  出国培训一般应限于与引进项目和科技交流有关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原则上应在境内进行,如确需派出,应从严掌握。审批出国培训人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商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执行。
  四、坚决制止出国展览、演出(尤其是商业性演出)以及出席非政府性的国际会议中存在的混乱现象。各地区、各部门在境外举办经贸、科技、文化展览会和展销会以及文艺演出,要注意政治影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展团和演出团组人数要尽量减少,时间和地点不要过分集中,避免互相“撞车”,影响效果。经贸部、贸促会、国家科委、文化部要归口分别对上述活动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并下达执行,同时报国务院备案。
  出席非政府性的国际专业、学术会议,不论参加者的级别高低,均须事先征得我有关驻外使领馆或港澳工委的同意。驻外使领馆或港澳工委应切实把关,答复时应同时告知国内归口部门。如发现同一会议国内多头应邀、人数过多时,有关使领馆或港澳工委要及时提出意见,由各归口部门对出席单位、出席人数负责协调或统一组团。属社会科学方面的会议暂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协调。
  要减少友好团组和友好城市间的一般性访问,不要有来必往,有请必去。这类来往,由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统筹协调安排,从严掌握。
  上述部门的协调意见,各派遣单位须予尊重,不得利用出国审批权各行其是。
  五、严格控制赴港澳团组和人次。港澳工委下达给沿海十二省、区、市因公赴港澳人次控制指标不得突破。1989年沿海十二省、区、市赴港澳人次控制指标,由港澳工委在1988年实际赴港澳人次的基数上压缩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为保证港澳工委下达的赴港澳人次指标得到执行和其他地区、部门因公赴港澳人员得到有效控制,由外交部及其指定机构统一办理赴港澳签证。除确因工作特殊需要者外,不再办理多次有效赴港澳签证。禁止通过“港澳游”到港澳地区进行公务活动。不得使用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到港澳地区执行公务。
  六、切实加强对出国团组和人员的审批工作。团组和人员出国,必须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不得讲情或批条子,干扰正常的审批工作。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作出访的具体承诺,不得“先斩后奏”。对违反者要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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