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压缩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办发[198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人民团体:
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压缩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若干措施》,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1988年12月17日
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压缩因公临时出国团组的若干措施》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审批原则和管理办法,先后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目前仍有一些突出问题亟须解决。邓小平同志最近指出:“出国太多,考察太多,浪费很大,为什么不限制?要硬性的限制,要把出国压到最低限度”。为此,除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继续严格执行中发[1985]10号、中办发[1986]3号、中发[1987]21号、中办厅函[198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外,拟采取以下措施:
一、压缩出国人数和出国用汇计划指标。1989年全国出国总人数和出国用汇计划指标要在1988年下达的计划的基础上分别压缩百分之十五至二十。对边远地区和对外交往起步晚的地区可适当照顾。各地区、各部门要据此编制1989年出国和赴港澳地区用汇计划,报财政部统筹安排,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执行。
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下达给各地财政厅局和中央各部门的出国用汇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各地区、各部门不得突破。凡擅自突破本年度用汇计划的,财政部不予追加,并从下年度计划指标中予以扣除。各地财政厅局和中央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用汇计划安排本地区、本部门的各项出国用汇。各级供汇部门要加强监督,严格按照各级财政部门确定的出国用汇计划供汇,对无计划或者超计划的一律不供汇。各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不得各行其是,铺张浪费。
二、减少党政干部及其他人员的出访活动。省、部级以上的在职干部出访,必须是为执行自己主管的与身份相称的公务,完成公务后应立即回国。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对此要继续严格把关。
对司、厅、局级及其以下干部和其他人员出访,各地区、各部门也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订具体规定严加控制。这些规定要报国务院、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备案。为加强出国审批工作的透明度,便于上下监督,要将这些规定和人员出国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本地区、本部门的机关、事业、企业、团体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