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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1年8月15日转发的《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中办发[1991]8号文件),明确了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调整了审批权限,简化了审批手续,修改了因公出国人员的条件。执行两年多来,效果是好的,有力地促进了对外交往的发展。目前,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因公出国人员大量增加。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在原《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因公出国人员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在调整因公出国人员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后,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加强宏观管理。对不按中央规定擅自下放审批权限,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滥用审批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领导机关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直至收回出国人员审批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干部(人事)司(局),是本地区、本部门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加强管理,严格把关,杜绝搞公费出国旅游等不正之风。对不符合政策和违反规定的出国团组,有权提出异议或向党委(党组)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定期综合情况,向党委(党组)汇报,并于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的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工作情况向党委(党组)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作出书面报告。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

  为做好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工作,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对外交往迅速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现对1991年8月制定的《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见中办发[1991]8号文件)作如下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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