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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势头意见的通知

  二、对现有电解铝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对未经国家批准,由地方政府越权违规审批的在建或拟建项目,由所在地区计委、经贸委负责清理,并于2002年5月底以前将清理情况分别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项目审批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已经向违规审批的电解铝项目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要将发放贷款的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抄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三、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防止电解铝生产企业污染环境。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和《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会同经贸部门限期淘汰、关闭落后的自焙槽电解铝生产能力。对违规建设的电解铝项目,环保部门一律不予提出环境评估审查意见。
  四、加强监管,防止信贷资金用于电解铝项目建设。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和商业银行应积极配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实施,防范投资风险,对未经国家批准的电解铝项目一律不应贷款。公司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增发或配股募集的资金,也不应用于未经国家批准的电解铝项目建设。
  五、建立和完善氧化铝进口的市场预警监测机制,将氧化铝列为敏感性产品,进行监督管理。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继续实行氧化铝进口听自动许可管理。按照外经贸委《关于加强氧化铝加工贸易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继续加强氧化铝加工贸易审批管理和监管,严格控制加工贸易内销,切实保证加工贸易进口氧化铝用于加工复出口。
  六、国家铝业企业,特别是中国铝业公司要积极推进“十五”规划中安排的重点氧化铝项目的实施,扩大氧化铝生产能力。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推进技术进步,降低氧化铝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改善销售服务,增强产品的竞争力。
  七、加强政策宣传和行业信息导向。有关部门要加强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广泛收集国内外铝市场信息,研究市场变化,及时、准确地提出分析预测,引导企业投资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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