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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1991年国家决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91年国家决算的决议
(1992年7月1日通过)


  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1991年国家决算”的决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1991年国家决算的报告》,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1年国家决算,批准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所作的《关于1991年国家决算的报告》。

关于1991年国家决算的报告
--1992年6月27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  王丙乾

  在今年3月召开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我曾作了《关于1991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2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现在,1991年国家决算已经编成,我受国务院委托,向会议提出1991年国家决算的报告,请予审查。
  1991年,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的有关决议,团结奋斗,战胜困难,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都取得了很大成绩。在这个基础上,国家财政收入超额完成了预算,国家财政支出基本保证了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正常需要。但是,由于局部地区灾情严重和有些支出超过预算较多,财政赤字比原定预算数额扩大。
  现在正式编成的1991年国家决算,总收入为3610.88亿元,完成预算的104.9%;总支出为3813.55亿元,完成预算的106.9%;收支相抵,财政赤字为202.67亿元(注:如果把国内外债务收入作为赤字处理,1991年全国财政赤字为664.07亿元。),比预算确定的赤字123.46亿元扩大79.21亿元。与向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报告的预计执行数比较,财政总收入增加28.07亿元,财政总支出增加19.68亿元,财政赤字减少8.39亿元。
  在1991年国家决算总收入中,国内财政收入3430.75亿元,完成预算的104.6%;国外借款收入180.13亿元,完成预算的110.9%。国内财政收入主要项目的完成情况是:各项税收2990.17亿元,完成预算的98.6%;企业收入74.69亿元,完成预算的98.9%;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收入188.22亿元,完成预算的91.8%;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收入138.53亿元,完成预算的102.6%;国内债务收入281.27亿元,完成预算的148%;其他各项收入268.11亿元,完成预算的134.9%。此外,国家还拨付了国营企业亏损补贴510.24亿元,比预算减少46.48亿元,已相应冲减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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