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访问审批办法的规定
(中办发[1990]3号)
为加强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就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和赴港澳地区访问的审批办法规定如下: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出访,由主管的职能部门提出请示报告,由中央外事领导小组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批。
二、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候补书记,党中央各部门正部级以卜领导干部出访。由丰管的职能部门提出请示报告。由中央外事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总书记和总理审批。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访,由主管的职能部门提出请示报告,由中央外事领导小组审核后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有关常委审批。这些部门正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出访,由主管的职能部门提出请示报告,由中央外事领导小组审批。
四、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和国务院各部门正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出访,由主管的职能部门提出请示报告,由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审核后报总理审批。
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副部级领导干部出访,由主管的职能部门提出请示报告,由中央外事领导小组或由国务院协助分管的领导同志审批;中央和国务院各直属机构正、副职领导干部出访,也按此办法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