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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归口管理措施
  (一)任何部门、单位、个人联系的涉外文化艺术往来事项,均必须在意向性接触或洽谈之后及时报告文化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在按有关程序申报并得到批准之前,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对外做出最终承诺。
  (二)任何部门、单位、团体及其派驻国外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企业等,均不得利用劳务形式组织或承办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三)充分发挥我驻外使领馆(包括新华社香港分社、新华社澳门分社,下同)的管理监督作用。
  1.出国或来华的文化交流事项,应由审批部门根据需要征求我驻外使领馆意见;驻外使领馆应及时答复,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2.文化艺术团组、个人出访,在出发前应由审批部门及时通报有关驻外使领馆,出访中必须接受有关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重大问题必须请示驻外使领馆,不得擅自表态和处理。
  3.驻外使领馆对出访的文化艺术团组和人员在国外期间发生的违纪事件要及时报文化部,以便查处。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境、入境证件。
  1.出访的文化艺术团组、个人须持享有审批权机构签发的批准件申办护照、签证和其他证件。无批准件或由非享有审批权机构签发的“批准件”,不予颁发护照和出具其他证件。
  2、经外交部批准有权向我驻外使领馆通知签发来华团组、个人入境签证的部门,须凭有关批件发通知,无批件或批件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发出通知。
  六、奖惩办法
  (一)奖励
  1.严格履行本办法,模范遵守外事纪律,出色完成任务的,由经办单位或文化主管部门以不同方式给予表扬。
  2.为国家、集体争得荣誉,获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成绩突出的,由文化主管部门酌情予以奖励。
  3.在与违法乱纪行为斗争中表现坚决,为挽回国家、集体的政治、经济损失有突出贡献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扬或给予其他方式的奖励。
  (二)处罚
  1.对在对外文化交流工作中管理不当,玩忽职守或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2.对擅自通过不正当渠道和方式出国从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或隐瞒真实情况、欺骗上级,或纵容、包庇单位、团组、个人违纪违法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顿,停止部分或全体人员在一定时间内参加对外文化交流活动,没收其出国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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