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办本办法“归口管理事项”第五款各项所包括的文化艺术表演、展览等活动事项。
(四)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队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审批并报文化部备案的事项:
1.实施列入政府间文化合作年度执行计划内的本部门的出国和来华项目。
2.为执行国务院或文化部批准的项目或列入政府间文化合作年度执行计划的项目,同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机构、团体商签备忘录、会谈纪要或实施协议。
3.本部门官方或民间机构、团体与外国及港澳地区对口机构、团体草拟意向性交流合作协议。
4.本部门通过政府间或民间渠道出国进行讲学、对口学术交流事宜。
5.通过政府间或民间渠道来华,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讲学、对口学术交流。
(五)广东、福建、海南三省与港澳地区的文化交流活动,除按规定须报国务院审批的事项外,由新华社香港分社、新华社澳门分社根据本办法协助文化部归口管理;广东、福建、海南三省人民政府受文化部委托审批的同港澳地区的文化交流年度计划,应事先征得新华社香港分社、新华社澳门分社同意,报文化部备案。
(六)我国边境省、自治区与邻国毗邻地区之间的文化交流活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四、审批工作程序
(一)拟纳入政府间文化合作协定、年度执行计划的项目,分别由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根据文化部的要求,按时将该项目的计划草案报文化部,由文化部协调、平衡和汇总后同有关国家、地区政府商签。由双方政府代表签字生效的计划条款,分别由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按本办法实施。实施过程中,文化部负责监督、检查。
(二)未纳入政府间文化合作年度执行计划的项目和临时项目,分别由经办单位立项并提前两个月按规定上报审批。实施过程中,必须接受文化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构、团体、单位等经办或参与的涉外文化艺术往来事宜,均应接受当地文化厅局的管理;对外文化交流项目须经文化厅局审核并按有关程序报批,否则上级部门不予受理。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队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经办的涉外文化艺术往来事项,如涉及或动用本地区、本部门以外地区或部门的文化艺术团体、人员或艺术品,须征得有关地区或部门主管领导机关的同意并取得书面确认后报批。
(五)各地区经办国外艺术团组来华演出和国外艺术品来华展览,凡涉及到本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必须事先征得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的同意并取得书面确认后,报文化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