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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8.文化部认为应报国务院审批的其他事项。
  (二)文化部审批事项:
  1.签订政府问文化交流年度执行计划或项目计划。
  2.出国的司、局级以下(含司、局级)、来华的副部级以下(含副部级)人员及其率领的文化艺术代表团组。
  3.除本办法“审批权限的划分”第三款第6、7、8项规定以外的通过政府间或民间渠道出国或来华进行无偿、有偿或商业性的艺术表演和艺术展览。
  4.出国或来华举办展品在120件以内或展品中一级文物品占20%以下的文物展览。
  5.除须报国务院审批和本办法规定由各地区、各部门审批并报文化部备案以外的出国访问、出国考察的文化艺术团组和个人。
  6.文化艺术团组来华进行跨地区访问、考察、讲学或进行对口学术交流。
  7.加入或退出文化艺术方面一般性国际组织、地区性组织;举办、参与举办或参加文化艺术方面一般性国际会议、国际比赛、国际艺术节、国际书展等。
  8.在国外举办、参与举办或参加中国周、中国日、博览会等活动中有关文化艺术事项;外国在华及港澳地区在内地举办、参与举办或参加同类活动的文化艺术事项。
  9.本办法规定的须报国务院审批以及授权广东、福建、海南三省审批之外的同港澳地区的文化艺术往来事项。
  10.同未建交国家的一般文化艺术团组、个人及艺术展览的往来,由文化部会签外交部审批。
  11.其他应由文化部审批的事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文化部备案的事项:
  1.实施列入政府间文化合作年度执行计划内的本地区的出国和来华项目。
  2.为执行经国务院或文化部批准的项目或列入政府间文化合作年度执行计划的项目,同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机构、团体商签备忘录、会谈纪要或实施协议。
  3.本地区官方或民间机构、团体与外国及港澳地区对口机构、团体草拟意向性交流合作协议,如属与港澳地区文化方面官方往来,应按《国务院批转外交部和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关于内地同香港、澳门之间官方往来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86]97号)文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本地区通过政府间或民间渠道出国进行讲学、对口学术交流事宜。
  5.通过政府间或民间渠道来华,在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友好访问、考察、讲学、对口学术交流。
  6.友好省、州和友好市、县之间的文化艺术往来。
  7.在已批准的年度计划项目中,来华的40人以下的外国艺术团组和展品在100件以内的外国艺术展览,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演出、展览;本地区除杂技以外的艺术表演团组出国演出.展品在100件以内的出国艺术展览;本地区赴黑非洲地区艺术表演团组和艺术展览。计划外的上述项目仍须报文化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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