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归口管理事项
(一)与外国政府签订并执行文化合作协定、年度执行计划,包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队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办理并纳入上述政府间协定或计划的项目,以及根据国际惯例或两国交往惯例应纳入上述政府间协定和计划的其他项目。
(二)在政府间协定、计划以外的各类文化艺术团组、个人交流项目,包括特派和特邀往来、友好往来、考察、讲学、工作互访,以及无偿、有偿和商业性艺术表演和艺术展览等。
(三)文物和考古领域的往来事宜。
(四)参加或退出国际性、区域性文化艺术组织,举办、参与举办或参加双边、多边国际文化艺术会议、比赛、展览、各类艺术节及国际书展等。
(五)各地区、各部门对外交往活动中含有的我文化艺术表演、展览事项,或外国在我国举办、参与举办文化艺术表演、展览事项。其中包括:
1.国内电影、电视、音像制作等人员出国(含出境,下同)或境外同类人员来华(含港澳地区来内地.下同)从事专业活动之外,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文化艺术表演、展览活动。
2.各类文化艺术团体、个人应外国驻华使领馆及享有外交特权的国际组织在华机构邀请参与文化艺术表演、展览等活动。
3.外国驻华使领馆、享有外交特权的国际组织在华机构在其办公处所和驻华使领馆馆长寓邸之外举办或参与举办文化艺术表演、展览等活动。
(六)政府间、民间提供或接受文化艺术方面的物资、经济援助。
(七)属于对外文化交流的其他事项。
三、审批权限的划分
(一)文化部与外交部会签报国务院审批事项:
1.签订政府间文化合作协定。
2.现职正、副省(部)级人员率领文化艺术团组出访。外国现职正部级人员率领的文化艺术团组来访。
3.出国参加或在华举办文化艺术方面的重大国际会议、国际比赛、国际艺术节及其他重大的国际性、区域性文化艺术活动。
4.出国或来华举办展品在120件以上或展品中一级文物品占20%以上的文物展览。
5.加入或退出重要的政府间或非政府间文化艺术领域的国际性、地区性组织。
6.同未建交国家的重要文化艺术团组、个人往来。
7.在多边领域中涉及重大政治敏感问题或台湾问题的文化交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