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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字[199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1993年11月1日

  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的通知》(中发[1985]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的通知》(中办发[1992]1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归口管理职责
  (一)文化部负责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的归口管理。其职责是:
  1.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
  2.掌握和贯彻对外文化交流工作的指导思想。
  3.研究和制定对外文化交流的各项规章制度。
  4.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对外文化交流计划。
  5.按规定权限审批对外文化交流事项。
  6.协调和平衡各地区、各部门的对外文化交流工作。
  7.指导驻外使领馆文化处组的工作。
  8.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对外文化交流政策和实施计划的情况。
  9.查处或协同监察部门查处在对外文化交流工作中违反对外政策和外事纪律的事件。
  10.就对外文化交流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
  (二)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是文化部履行上述职责的外事工作机构。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本办法管理本地区对外文化交流工作。本地区对外文化交流项目和人员往来事项经文化厅局审核,按有关程序报批。
  (四)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队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指有审批权的单位,下同),在文化部统一管理与协调下,按本办法办理本部门的对外文化交流事宜,或根据需要由文化部代办。
  (五)驻外使领馆通过其文化处组,按本办法协助文化部管理与驻在国的文化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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