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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7年“五一”放假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7年“五一”放假安排的通知
(2007年4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五一”:5月1日-7日放假,共7天。其中,1日、2日、3日为法定假日,将4月28日(星期六)、29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5月4日(星期五)、7日(星期一);5月5日(星期六)、6日(星期日)照常公休,4月28日、29日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确保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假期;不得铺张浪费,不得借机组织公款旅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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