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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河北省三河市、大厂县学生因服用碘油丸、补碘制品发生群体不良反应情况及建议报告的通知

  三、几点建议
  当前我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进展总体是好的,食盐加碘的防治措施得到落实,但是滥用碘油丸和含碘食品、保健品的现象严重。一些部门和单位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以消除碘缺乏病为名,与企业联手向幼儿园和中小学推销补碘制品,已诱发了多起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国务委员彭珮云对此十分重视,曾作过多次批示。今年4月8日,她主持召开国务院消除碘缺乏病协调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又对碘油丸投放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再次强调不允许用经济或行政手段强行推销加碘食品和保健品。我部也曾以多种方式予以纠正,彭玉副部长在今年防治碘缺乏病日活动期间还就此问题发表了讲话。三河市、大厂县发生的两起事件是近年来比较严重的,不仅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对消除碘缺乏病产生了负面影响,而且也严重影响了当地和北京的社会安定。
  为杜绝今后发生此类事件,我部建议: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关于投放碘油丸的规定,在已经供应合格碘盐的地区不再大面积投放碘油丸。在食盐加碘防治措施尚未得到或难于有效实施的地区投放碘油丸或采取其他补碘措施,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投放碘油丸必须严格遵照我部颁布的《口服碘油丸要则》,在医务人员的严密监督和指导下进行。凡因玩忽职守,不按操作程序造成责任事故的,要严肃查处。
  (二)孕妇及婴幼儿是消除碘缺乏病的重点群体。为确保婴幼儿不因缺碘而导致智力损害,目前,由医疗保健及计划生育机构负责对孕妇及婴幼儿的碘营养水平进行临床检验;由医生使用补碘药物为碘营养不良患者进行治疗和预防。严禁医疗、保健及计划生育机构使用含碘食品和保健品。
  (三)含碘食品、保健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审查批准后方能上市销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上市的含碘食品、保健品的卫生监督及广告宣传的管理工作。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借销。
  (四)在今年下半年的适当时机,中央及各地新闻媒体要集中宣传科学合理补碘问题,使社会深入了解只要食用合格碘盐就能消除碘缺乏病的科学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五)为制止和及时处理类似事件,我部地方病防治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对滥用碘油丸及含碘食品、保健品的投诉。各地卫生厅(局),应按我部关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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