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国内互赠挂历的通知
(国办发[1987]14号 1987年3月9日)
国务院早有明文规定,国内各单位不准用公款互赠挂历。但是,近几年来,不少单位无视这一规定,仍然用公款大量印制并互赠挂历,这不仅浪费了国家紧缺的纸张和资金,也助长了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对这个问题,有必要在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加以纠正。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印制和购买挂历赠送国内单位或个人。
二、需要对国外赠送挂历的单位,必须把赠送范围和数量报经上级主管领导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才能印制或购买。印制份数要严格控制,不得内部分发。
三、国内市场需要的挂历,由出版部门和商业部门安排印制和销售。
四、所有单位都不得到港、澳地区和国外印制挂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