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关于业务范围的条款”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发布日期:2009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5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开业的函
(银监函[2005]428号)
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开业申请材料收悉。
根据《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监发〔2003〕23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开业;该公司中文名称为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DaimlerChrysler Auto Finance (China)Limited;营业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8号亮马河大厦1座21层。
二、批准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
三、核准该公司以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Juergen Walker 董事长
Alwin Epple 董事
Hartmut Gerhard Werner Silinski 董事
Jatinder Singh 董事
Roman Fischer 董事
Wolf Bay 总经理
Man Kin Chiu 财务总监
该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四、批准该公司经营如下人民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