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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国国家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国国家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会同国家地理空间信息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起草的《关于促进我国国家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2001年7月27日

国家计委、科技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
农业部、中科院、测绘局、总装备部关于促进我国国家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的若干意见
(2001年7月10日)

  近年来,地理空间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正在孕育一系列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兴产业,其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防安全。我国地理空间信息资源丰富,潜在需求和市场前景十分广阔。“九五”以来,我国地理空间信息应用及其产业发展取得了显著进展,具有独立获取和处理卫星遥感对地观测信息的能力,具备了在这一领域实现跨越发展的基本条件。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地理空间信息的共享和广泛应用,充分发挥地理空间信息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以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中的作用,必须不失时机地加快和政策法规,建立完善的公益性、基础性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及其交换网络体系,为相关产业的发展创造条件。
  一、加强对国家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的宏观指导与协调
  国家空间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应用涉及众多领域,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各地区、各部门都在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建设步伐,但由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条件和工作基础存在较大差异,发展不够平衡。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国家的宏观指导与协调。
  (一)加强政策引导,促进信息共享,保障信息安全。为了充分发挥国家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中的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应将国家空间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应用作为信息化发展的重要内容,将其纳入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重大信息化应用工程之中,并建立必要的协调管理机制。要加速制定促进地理空间信息共享的政策法规,逐步建立起地理空间信息交换共享机制,解决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条块分割、封闭管理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信息安全和保密法规,对地理空间信息资源进行分类分级,制定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管理办法,确保信息安全;合理确定各类地理空间信息产品的价格,鼓励通过信息加工实现增值,促进地理空间信息服务、咨询产业的发展。
  (二)加强统筹规划,促进综合利用,避免盲目发展。按照统一、通用、科学、先进的原则,由国家地理空间信息协调委员会牵头,制定国家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大型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和应用工程建设,促进各地区、各部门地理空间信息的合理布局和高效利用,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引进竞争机制,多渠道筹集国家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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