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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情况的通报

  第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对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力推动。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规则都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客观上要求我们按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调整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为规范和法律体系,依法办事,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
  此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也有利于促进海峡两岸实现“三通”,特别是解决通商问题,促进两岸经贸关系进一步发展与和平统一大业的实现。
  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享有的权利与需要履行的义务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每个成员都享受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其承诺的义务。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我国享有的权利主要是:
  --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提供的最惠国待遇。各成员将逐步取消对我国的歧视性贸易限制。我国可以在最惠国待遇原则下进行国际贸易,享受其他国家和地区开放市场的好处,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
  --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提供的国民待遇。在我国货物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产品进入各成员市场时,享受与所在国(地区)货物或产品相同的待遇;服务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进入时,享受各成员在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待遇或与所在国(地区)企业和国民相同的待遇。这有利于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更好地实施“走出去”的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和地区的经贸往来与合作。
  --直接参与多边贸易新规则的制定。充分发挥我国在国际政治、经济事务中的作用,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分享世界经济贸易发展带来的好处。
  --获得稳定、透明、可预见的多边贸易机制的保障。利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处理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贸易与投资方面的纠纷,减少贸易摩擦,扩大我国处理对外经贸关系的回旋余地。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需要履行的义务主要是:
  --遵守非歧视原则。对进入我国市场的货物给予国民待遇。对进入我国市场的服务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将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具体承诺。
  --将关税逐步降低到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到2005年,我国关税总水平将从2000年的15.6%逐步降到10%左右。逐步减少和取消对进口产品的许可证和配额等非关税措施。
  --逐步开放服务贸易。将有步骤地允许外商进入我国电信、银行、保险、证券及分销等服务领域。
  --废除和停止实施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改革外贸管理体制,把外贸经营权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实行统一、透明的外贸政策。接受世界贸易组织对我贸易政策的有关审议。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按照逐步开放的原则,履行市场准入的义务,保留了一定的过渡期。对部分重要农产品和化肥的进口实施关税配额管理,配额内实行低关税,配额外实行高关税。银行、保险、电信等行业按时间和地域逐步开放,基础电信、寿险、证券、电影院、汽车等部门或行业控制外商投资比例,坚持以我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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