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检查对严禁用公款吃喝送礼等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通知
(中办发[199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对制止用公款请客送礼、滥发钱物和公费旅游等不正之风,多次发布文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也制定了相应制度和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有相当一些地区和部门没有认真执行。当前,用公款吃喝送礼、挥霍浪费之风又重新抬头,广大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如任其蔓延,党和政府就会严重脱离群众,失信于民。因此,今后在惩治腐败、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的工作中,要认真检查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采取切实措施把这几股歪风坚决刹住。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申:
1.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离休、退休人员,下同)在国内进行各种公务活动(外事活动除外),严禁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上级到下级单位(包括到企业、事业单位)、同级之间、地区之间进行公务活动,需在住所或所到单位就餐时,一律吃工作餐,坚决取消每到一地要请吃一顿的做法。这件事,要首先从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领导干部做起。工作餐的金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会议伙食标准。凡违反规定的,对参加吃请和请吃的双方都要进行严肃处理,并且由个人支付吃喝费用。
2.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接受礼物,下级单位不得给上级单位或上级领导送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律不准给中央领导同志、中央和国家机关送礼。凡违反规定赠送、接受或者索取礼物的,按照国家有关惩治行贿、受贿的法律、法规处理。
3.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滥发奖金、补贴、津贴、购物券和实物,不准借召开各种会议及纪念、庆祝等活动的名义发纪念品或礼物。凡违反规定滥发钱物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4.不准借出差、开会、参观、学习、培训和考察等名义用公款旅游。凡违反此项规定的,除在党纪、政纪方面给予严肃处理外,开支的各种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也不准转到外单位或下属单位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