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厅字[2001]40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位,各人民团体:
自1998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全国机构改革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预期的效果。通过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机构和人员编制进一步精简,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机构改革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产生的积极作用正在逐步得到体现。但是,由于职能、任务的调整,又有一些部门要求提高机构规格、增加内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个别部门甚至未经批准自行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这种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否则,已经精简的机构编制又将重新膨胀起来,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也难以巩固。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严格控制机构编制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执行“三定”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各部门的“三定”规定,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调整“三定”规定中关于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规定;已经擅自增设机构或增加人员编制的,要立即纠正。
二、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数量。除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外,各部门不再增设司局级机构和增加行政编制;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也不再增加机构编制,由部门内部调剂解决。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增加机构编制,对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而调整机构编制的,要从严控制;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也要从严掌握,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三、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机构编制要坚持集中审批制度。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机构编制的管理权限在党中央、国务院,具体由中央编办承办。中央编办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各部门在制定规章、下发文件时,不得就机构编制问题作出规定;已经作出的,必须立即清理和撤销。
四、严禁部门干预地方机构设置。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地方在机构改革中进行体制创新,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设置上下对口的机构,不得把地方机构设置与划拨经费、项目审批相联系,更不得把是否设置机构作为“评比”、“达标”的条件,从而干预地方机构设置。目前各地正在进行市县乡机构改革和人员编制精简工作,尤其要防止此类情况发生。
五、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和纪律,确需对机构编制进行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纪检、组织、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凡违反纪律的一定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