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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问题的通知

  (四)校办企业劳动人事关系的管理。
  22.鼓励学校科研、教学人员向企业流动。由学校进入企业的人员,原则上应调出学校,劳动人事关系转入企业,并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由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终止与原学校的劳动人事关系。对确因特殊需要而保留学校事单位身份的个别专业技术人员,经学校批准,可以在企业任职,同时由学校保留人事劳动关系;在企业任职期间,不再享受学校的工资福利待遇,改按企业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执行。
  23.学校教学、科研人员进入企业工作,执行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进入企业之日起,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4.企业根据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需要,可以向学校借用有关的科研、教学人员,但必须与学校签订借用协议,明确借用期限及责、权、利关系,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借用期内被借用人的劳动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学校,其工资福利待遇由借用双方自行商定,并在协议中明确。
  25.在学校资产经营公司任职的学校工作人员,如继续担任学校行政领导职务的,不得在公司收取经济报酬,严格禁止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在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企业兼职。
  三、有关试点政策
  (一)经营者年薪制、股票期权以及职工持股试点。
  26.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可试行年薪制的分配方式,其年薪收入应当同企业经营业绩、经营难度、经营风险紧密挂钩。
  校办企业中的上市公司,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股票期权试点。非上市的校办企业实行职工持股试点,可以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视具体情况进行。职工持股应充分尊重职工本人意愿。
  27.鼓励科技人员以专有技术或科技成果投资入股。其专有技术和科技成果奖励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有关规定执行。
  28.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精神,对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少数技术、科研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结合企业改制,从企业最近几年国有资产净的优惠价格有偿出售给个人。具体方案由学校提出,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二)税收减免等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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