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事工作领导和管理的通知
(中办发[199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对外工作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从中央到地方,从官方到民间,开展了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对外交往与合作,为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尤其是近两年在国际风云变幻的复杂形势下,按照中央的方针和部署,围绕着稳定周边,开展睦邻外交,团结第三世界,打破西方制裁,做了许多工作,使我国对外关系取得了新的进展。
90年代我国对外工作的总任务是,继续创造一个有利于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的国际和平环境。我们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对外方针政策,把原则的坚定性和策略的灵活性紧密地结合起来,更好地开创对外工作的新局面。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总结外事工作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外事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我国对外工作一贯遵循的原则是:外交大权在中央,执行对外政策必须高度统一。十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开展对外交往活动,外事工作的范围、规模和内容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外事工作发展的需要,在外事管理方面进行了改革,下放了部分管理权限。这是必要的。今后还要随着工作的发展进一步作些调整,使之更加完善。但是,在少数同志中出现了忽视对外政策和外事纪律的倾向,如不及时纠正,将会干扰外事工作的正常开展。今后,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与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入和扩大,外事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将不断出现,这就更需要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加强管理。
统一对外政策。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认真学习和执行中央的对外政策,把对外交往活动统一在中央的方针政策之下。凡属重要问题,特别是涉及敏感国家、敏感地区、敏感问题或涉及全局性的问题,必须事先请示,事后报告。要坚持局部服从整体、小局服从大局、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不允许片面强调自己的特殊需要,或者为了局部利益而随意改变或绕过中央的对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