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五、获得博士学位,担任政工师职务二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政工师职务五年以上;其他学历,担任政工师职务十年以上。
一九七八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要求掌握一门外语。
第九条 个别确有真才实学,工作实绩显著者,可以不受学历和进入专业职务时间的限制,破格申报相应专业职务。
第三章 职务设置和职责
第十条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各档次的结构比例和限额,应在国家规定的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数额内,根据企业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对高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数额要严格控制,小型企业一般不设置高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第十一条 企业设置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要根据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职责范围应包括: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和必须履行的责任与义务。
第四章 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
第十二条 企业各档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分别由高、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直属机构主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分别组建;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辖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或大型、特大型企业分别组建;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县(市、旗、省辖市的区)主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或企业分别组建。
第十三条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工作,在各级职称改革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管理和协调下进行。各级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工作权限和评审程序等,由各级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按国家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提出和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聘任,由有任命权者按干部管理权限,从取得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聘期一般三至五年,聘任期满,根据本人表现和工作需要,决定继续聘任或不再聘任。获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已担任领导职务的不再聘任专业职务。
第十五条 企业应按照岗位责任的要求,对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晋职、奖惩和能否续聘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