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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人事部拟定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审慎地做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聘工作。

1990年4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门专业,也是一门科学。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在企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完成生产经营和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为了建设一支精干、稳定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更好地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是根据企业的特点和需要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名称和档次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高级政工师为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实行评聘分开、择优聘任的原则。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专职从事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凡符合条件的,均可参加评聘。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条 企业参加评聘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具备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第五条 政工员。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政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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