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
政府债券残破污损及未到期债券提前兑付
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0年1月22日 (90)财国债字第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最近各地来函询问政府债券(包括国库券、重点建设债券、保值公债、国家建设债券)残破污损以及购券人出国定居,债券能否提前兑付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债券残破污损的兑付处理办法,可比照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银发(1989)304号通知及附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