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都不得拖欠三厘钱三峡基金。
三、为保证完成三峡基金的征收任务,每年由能源部商财政部根据国家确定的电量计划,下达各省、市、自治区征收三峡基金的年度任务(或调整的年度任务),各地在实际执行中要保证完成,并力争超收。
四、三峡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在中央财政预决算中列收列支,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三峡基金收入列入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专款收入类”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入”款级科目中;三峡基金支出列入国家预算支出“专款支出类”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支出”款级科目中。
五、三峡基金(三厘钱)由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或电管局随电费收取,非能源部直属电力企业经营的电力,由该企业负责征收,在往来帐下设“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科目单独核算,每月以“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入”科目就地上交中央金库;三峡基金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及支出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仍按财政部(91)财工字下发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支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财政部根据基金的交库进度以“三峡工程基金支出”科目办理拨付手续。
六、三峡基金(三厘钱)实行有偿使用,其利率、还贷期限按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拨改贷)管理办法执行,由建设银行负责管理,收回的本息仍以“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入”科目上交中央金库,专项用于三峡工程开支。
七、三峡基金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各种税费。
八、三峡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凡未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将三峡基金挪作他用的,一律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九、代征三峡基金的电力企业,比照财政部(88)财工字第179号文下发的《
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可按年征收总额的1‰提取手续费。
十、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制发的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文件、规定,均应按本规定的要求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