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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国家物价局关于筹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能源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筹集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紧急通知
 (1992年12月30日 (92)财工字第5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计经委)、电力局、物价局(委员会),能源部直属各电管局:
  为筹集三峡工程建设资金,1984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发(1984)43号文件规定,将葛洲坝电厂上交利润转作三峡工程建设基金;1992年国务院第205次总理办公会议决定,在当年燃运加价用电加价的基础上,全国每千瓦时征收三厘钱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这两部分资金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专项用于三峡工程建设,在财政上列收列支,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截留、挪用。除葛洲坝电厂上交利润按原办法执行外,全国用电量每千瓦时加收的三厘钱,由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电管局)负责随电费一起征收。
  为收好、管好、用好这项基金,我们在原《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支使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支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对于1992按照能源部、国家物价局能源经(1992)682号文已征收的燃运加价用电加价中用于三峡工程的三厘钱,一律按此规定执行,应征收而未征收的应予征收,不得拖欠或挪用。
  现随文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支管理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支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水利部、中国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
   建设银行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建设银行分行
   。

附件: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支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了保证三峡工程建设的资金需要,加强资金的管理,在财政部已颁发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支使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三峡基金”)目前包括两部分:葛洲坝电厂上交中央财政的利润和按全国用电量每千瓦时征收的三厘钱。这两部分资金专项用于三峡工程建设。葛洲坝电厂上交利润的收支使用管理,仍按财政部(91)财工字第429号文下发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支使用管理办法》执行;随用电量每千瓦时征收的三厘钱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二、三峡基金每千瓦时三厘钱的征收范围,为全国除国家扶贫的贫困地区的农业排灌以外的各类用量。县及县以下目前集资建设自行管理的孤立电网暂不征收。西藏自治区暂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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