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财政部 国内贸易部关于国家定购粮食实行价外加价办法
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3年6月3日 (93)财商字第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粮食局(厅),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粮食局:
关于粮食“三挂钩”兑现办法改变后的财务处理问题,国内贸易部、财政部内贸财(价)联字[1993]第16号文已作了规定。最近,国务院决定,对目前已到货和预定货的800万吨进口化肥(标准肥,下同),仍按平价拨交给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再由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继续按平价分配给各地用于粮食、棉花挂钩用肥,其进口环节发生的亏损仍由中央财政补贴给外贸部门。对拨给各地用于粮食挂钩的平价化肥,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其粮食挂钩化肥价外加价补贴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的精神,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已兑现的平价挂钩化肥,不再支付价外加价款。各地已按平价兑现给农民的与1993年度国家定购粮食挂钩的由中央负担的化肥,在收购粮食时不再向农民支付这部分化肥的价外加价款。
二、中央分配给各地的尚未兑现给农民的平价化肥,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继续按老办法向农民兑现平价实物,也可以按新办法向农民兑现挂钩化肥平议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