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神朔铁路
占地征免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1997年2月12日 财税字[1997]21号)
陕西省财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了正确贯彻税收政策,我们就神朔铁路征免耕地占用税问题与陕西、山西两省财税部门和神华集团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国务院综合部门的意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现对神朔铁路占用耕地征免耕地占用税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对神朔铁路线路占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对神朔铁路沿线的车站、仓库、堆货场等生产设施占地,职工宿舍等生活区占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对与神朔铁路连接的铁路岔线线路占有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